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17号西侧部分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183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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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中宇物资贸易进出口公司 | ||||||||||||
挂牌价格 | 250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1140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健身娱乐;商超商铺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4月11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4月24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李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159 | 部门负责人:徐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55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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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中宇物资贸易进出口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
出租方联系人 | 王昆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910179600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17号西侧房屋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567.3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否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未获取到 | ||||||||||
决策类型 | 未获取到 | 批准单位名称 | 未获取到 | ||||||||||
批准文号 | 未获取到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个月 | ||||||||||
租金挂牌价 | 中宇汽车服务中心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中宇汽车服务中心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租赁期 | 无 | |||||||||||
起租日 | 1.本房屋为精装修,房屋性质为办公。经实际测量房屋建筑面积为1140㎡。楼后小院具备停车位,楼上楼下二层,含大小会议室、领导办公室、食堂、配电室等; 2.自行前往查看房产相关情况,房屋内部查看需提前预约。踏勘时间为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工作日9;00-11:00,12:30-16:00,项目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15201298081。 3.租金调整方式自起租日为起始日期进行计算。 4.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并自行承担办理、使用证照的相关法律风险。 5.意向承租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 免租期 | 2500000元/年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140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5年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140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第4年涨幅5% 第5年涨幅5%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未获取到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未获取到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租金按3 个月支付,押金为3个月租金。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水、电、气、热等根据实际计量的情况缴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本项目租金挂牌价不包含物业费.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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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日常办公;健身娱乐;商超商铺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乙方如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其设计方案(包括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投资由乙方自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1.挂牌期满后,如只产生一家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认最终承租方。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合同起租日期最晚为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5个工作日内,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扣除保证金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2.租赁期限内,承租房屋内涉及的水、电、暖等由意向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等工作,承担相关费用; 3.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承租方随意改变承租用途的,租赁合同解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房屋现状和相关使用条件,并同意以公示的拟出租面积进行租赁; 5.租赁期限内,意向承租方禁止将本项目分租、转租; 6.承租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租金、押金; 7.成功承租标的后,同意向北交所交纳年平均租金5%的交易服务费。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如承租方经营用途为健身娱乐,限制承租方经营范围为健身场所,其他行业暂不考虑。 2.意向承租方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合规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3.企业在工商注册时间不迟于2018年12月31日。 4.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5.意向承租方从未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系统查询为准)。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
信息披露期 | 63 | 遴选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