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8号楼部分房屋(889.53㎡)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05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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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1071438.89元/年 | 出租面积 | 889.53平方米 | ||||||||||
租赁期 | 2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4月11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4月17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欧经理 / 联系电话:66295697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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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 ||||||||||
出租方联系人 | 刘鑫钰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201693912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8号楼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1365.06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是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未获取到 | ||||||||||
决策类型 | 未获取到 | 批准单位名称 | 未获取到 | ||||||||||
批准文号 | 未获取到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无 | ||||||||||
租金挂牌价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北京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租赁期 | 无 | |||||||||||
起租日 | 1.原合同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原租户有优先承租权。 2.如确定为本项目承租方后,本项目承租方需与原承租方协商办理交接事宜,出租方予以协助; 3.意向承租方需充分了解建筑物使用条件,提供《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公章,报名时提交至北交所。《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踏勘时间:信息披露期内,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踏勘联系人:刘颖 联系电话:13611128535 | 免租期 | 1071438.89元/年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889.53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2年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889.53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未获取到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未获取到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按照三个月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相应金额作为房屋押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个工作日支付;租金按半年支付,上付;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水;电;气;热;物业费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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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日常办公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承租方在书面获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租赁标的进行适当装修改造。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或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或故障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恢复原状。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租方需按规定报批消防等手续。无免租期。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金额承租房屋,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如从事经营活动,应自行取得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5.如遇政府征收、政府拆迁、土地储备、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腾退、责令配套公建移交等情形,承租方无条件配合腾退。 6.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个工作日内需向出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和三个月租金的押金。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意向承租方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2.意向承租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承租方实缴资本不低于400万人民币。(以2024年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为准)。 4.意向承租方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从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无行政处罚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查询的结果为准)。 5.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注册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时间满5年以上。 6.意向承租方或分支机构(执照名称有意向承租方分公司、分店等字眼为准)须在北京市朝阳区有正在租赁的一个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房屋或场地,以提供的租赁合同为准。 7.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含)200万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和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均在信息披露期内。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以银行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为准)。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
信息披露期 | 30 | 遴选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