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人工湖东湖、中湖水面及部分湖边区域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07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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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职工体育服务中心 | ||||||||||||
挂牌价格 | 110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24415平方米 | ||||||||||
租赁期 | 3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水上和冰上运动项目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4月27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5月06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徐经理 / 联系电话:83143068 | 部门负责人:孙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012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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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职工体育服务中心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
出租方联系人 | 方亮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65020099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未获取到 | ||||||||||||
坐落位置 | 未获取到 | ||||||||||||
房屋使用现状 | 未获取到 | 建筑面积 | 未获取到 | ||||||||||
房屋用途 | 未获取到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未获取到 | ||||||||||
决策类型 | 党委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总工会 | ||||||||||
批准文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允许后方可装修。 | |||||||||||
租金挂牌价 | 1100000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24415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3年涨幅100000元/年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租期内每年须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项目租金,押金为20万元和第一年租金一起支付,每次缴纳项目租金时,须保障项目押金足额在账。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3年涨幅100000元/年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承租方负责项目的硬件投资建设费用,负责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网能源费等一切费用。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租期内每年须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项目租金,押金为20万元和第一年租金一起支付,每次缴纳项目租金时,须保障项目押金足额在账。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水上和冰上运动项目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本项目不接受以任何形式的转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1.本单位承诺成为最终承租方后,在承租期间将通过"北京工会12351"app向北京市全体职工每年累计发放1万张水上、冰上运动免费公益体验票,单张票为项目活动综合套票。 2.本单位承诺成为最终承租方后,对人工湖每年进行换水至少一次,并根据情况随时补水,协议期间负责湖水维护、治理,保证湖区正常使用。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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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2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