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138号园区部分房屋及停车场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6BJ1000231 | ||||||||||
|---|---|---|---|---|---|---|---|---|---|---|---|---|---|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市化工液体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215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3993平方米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停车场地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2月03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6年02月09日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045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市化工液体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贾冬双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331160377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 坐落位置 | 丰台区南四环中路138号 |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3599.9平方米 |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未获取到 | ||||||||||
| 决策类型 | 未获取到 | 批准单位名称 | 未获取到 | ||||||||||
| 批准文号 | 未获取到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3个月 | ||||||||||
| 租金挂牌价 | 批复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拟出租面积 | |||||||||
| 平方米 | 租赁期 | 无 | |||||||||||
| 起租日 | 1.意向承租方须提前预约进行现场踏勘,预约时间为工作日9点至16点,踏勘预约截止时间为此标的信息披露期最后一天的上午10点整。踏勘联系人赵栋,电话:13601006256。 2.意向承租方完成现场踏勘后须将《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必要报名文件,详见项目附件。 3.合同总计出租面积为3993平方米,其中房屋1416.5平方米,停车场2576.5平方米。 | 免租期 | 2150000元/年 |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3993 |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5年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3993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每2年涨幅2%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未获取到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未获取到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租金为每半年为一支付周期,押金为首年租金的3个月租金。 |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水;电;气;热;物业费 租金不包含物业费、水费、电费、供暖费等其他费用,需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保证金事项 | |||||||||||||
|---|---|---|---|---|---|---|---|---|---|---|---|---|---|
| 交纳金额_万元 | 日常办公;停车场地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租赁期内,承租方在不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危害建筑物安全使用并且不影响出租方及其他租户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有关装修装饰实施方案须在装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出租方,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如大面积进行装修,待合同期满后由承租方恢复出租房屋原有装修结构。 |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和现场踏勘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撤回承租申请,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拒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房产使用用途要求,房屋租赁为办公(不可商业、酒店、餐饮、医美、娱乐业),。承租后不得改变用途,不允许转租、分租及联合承租。 5.本项目有房产证,承租方需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资质,出租方提供必要的房产证等协助。 6.本项目出租标的为所涉及的房地产及配套设施,均以现状交付。 7.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实际面积、现状、水电、通信、证照办理、资产现状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察。 8.意向承租方需在确认最终承租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成为最终承租方后需以出租方提供的合同模板签署,不得修改合同格式。 9.免租期3个月,分摊在3年,每年减免1个月;每年的免租金额,以当年月租金金额为准;租期结束后,改造的相关基础设备设施的产权在租赁期结束后归出租方所有。 10.承租方根据自身经营业态需要,自行办理工商注册、相关备案、消防开工及验收、特种行业审批等全部手续及相关工作;如承租方未能取得经营活动相应资质、证照、许可、审批备案手续等,所有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无权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及扩建费用、预期收益等)。 1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谨慎、合理地使用、维护所租赁的房屋及设备设施;不得私搭乱建,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及公共部位。因承租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非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设立户外广告。 13.承租方自行负责该房产的公共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用电设备设施、室内外管线等所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事宜和费用。承租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相关的法规要求和制度规范,并配合出租方的安全管理活动。双方须签署《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权责和义务。 14.租赁期内,租赁场所土地、建筑物如因政府征地或其他商业开发等而被要求拆迁、搬迁、征收等情形,双方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租赁合同前承租方须支付已发生的租金和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政府因征用支付给出租方的一切赔偿及搬迁后剩余物品的所有权应归出租方所有。如果政府或其他商业开发公司给出租方的赔偿包括对租赁合同终止给承租方财产的赔偿,出租方应将此部分的赔偿如数交给承租方,除此之外,出租方不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租赁场所如因政府部门要求被强制拆除(非征收情况),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共同与政府部门协调并争取保留该部分租赁场所。若协调不成,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按照政府要求拆除该部分租赁场所,出租方和承租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剩余租赁场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就部分租赁场所被拆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和不利影响,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拆除后就剩余租赁场所面积按照约定的每平米每月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如遇政府疏解腾退、环境治理、征收征用、市政建设、规划调整时,影响承租方使用该标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并且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腾退。如政府有补偿,对此补偿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出租方对承租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注册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年限不少于2年,意向承租方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任一时点的不低于300万元银行存款证明(证明文件),由不同银行出具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 3.意向承租方近一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官网上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查询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4.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报名。 |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1.意向承租方承诺我方已在信息披露期间查阅本项目出租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房屋用途,知晓并认可出租方披露的房产使用用途要求,未来不以不了解、不认可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为由拒绝承租,相关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承诺在房屋租赁业务方面未有过纠纷、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欠租金、由于意向承租方原因摘牌后约定日期内未签订合同以及诉讼等情况),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出租方所属集团不存在摘牌后违约情况,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摘牌后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摘牌签约后一年内退租行为等。 | ||||||||||||
| 信息披露期 | 20 | 遴选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